🔹家庭法律小教室🔹
【⚠️注意!結婚後,夫妻間共同生活上的關鍵要點!(二)】
我們延續上週小教室關於夫妻共同生活上關鍵要點的話題(複習👉https://reurl.cc/Z6W5Q),接下來在婚前必須先溝通好的事項還有下列各點喔~
❤️婚姻之普通效力❤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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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〖#日常家務之代理權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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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003條
I.夫妻於日常家務,互為代理人。
II.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,他方得限制之。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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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所謂的「日常家務代理權」,例如修理家電、購買生活日用品、收受郵件等。因社會上一般均認為認為夫妻可以互相代理、獨自決定這些事務。而由於這個代理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,所以是法定代理喔!而這個代理權的範圍僅限於「日常事務」,若是有一方超過了通常家務的事項(例如購買房地),就會屬於無權代理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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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而同條第2項規定濫用代理權,另一方的夫或妻可以限制他不讓他去做代理的行為。但就算做了,也是不能向交易的對方說「我已經跟我老公說不能以我的名義去買昂貴的傢俱了!」,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設的規定,不然與之交易的第三人也是很倒楣啊!但買都買了,這時候也只能依民法關於「表見代理」的規定處理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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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〖#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與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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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003條之1
I.家庭生活費用,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、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。
II.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,由夫妻負連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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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這邊要注意喲!很多家庭紛爭都源自於金錢的問題,要怎麼樣分配才公平雖然很重要,但前提要先了解「家庭生活費用」的概念,不然怎麼分都有問題。所謂「家庭生活費用」,是指以夫妻為中心,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要之費用,包括日常生活的食、衣、住、行、育、樂及對子女之養育等生計費用。而夫妻間分擔家庭生活費用,並非平均分擔的,而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有約定外,依夫妻之經濟能力、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決定分擔的數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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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夫妻間可以對於負擔的事項、數額,以婚前協議書或其他契約約定之,若是沒有約定的話,則依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下,夫妻依其經濟能力、家事勞動等情事分擔家家庭生活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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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關於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連帶清償責任的部分,是指在對外關係上,夫妻就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,對於第三人負連帶責任。例如今天房東找丈夫請求給付租金,而丈夫沒有錢付時,房東就會再去找妻子要錢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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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〖#貞操義務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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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從民法第1052條中有規定重婚或通姦是構成離婚事由所推導出來的,總之呢夫妻既然要結婚,就應該互服忠誠義務,但若還是不放心,可以在 #婚前協議書 先約定好若有出軌、不忠誠的情形發生時,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需要賠償一定的金額。總是聽到有些情況是,一方偷吃後離了婚,與小三交往後結了婚,結果又偷吃,整個渣到爆(握拳暴怒),這時候其實就是可以跟他約定個賠償金,不然讓他總覺得偷吃都沒有什麼損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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